根据福建省物价局、福建省财政厅、福建省政府纠风办、福建省企业减负办、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联合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》(闽价费〔2013〕302号),从2013年起我区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,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,切实维护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。为确保收费政策公示的时效性、准确性,现就进一步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收费公示的种类、内容和方式
(一)收费公示的种类:全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,必须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,实行阳光收费。
(二)收费公示的内容: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计量单位、政策依据、优惠政策、收费单位监督电话、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“12358”等。
(三)收费公示的方式: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设置规范的收费公示牌(栏)(收费公示牌格式参照附表),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收费公示。
二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。各收费单位要遵循“谁收费、谁公示”的原则,把收费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,做到清楚收费,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;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”和“管行业必须管行风”的原则,切实加强对本部门、本行业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管。对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,经营者应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,实行明码标价。
(二)确保收费公示的时效性、准确性。为迎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,各收费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,一一对照本单位所涉及的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期限、收费政策依据及优惠政策,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完成收费公示公示牌(栏)和门户网站上的收费公示页面的更新,要求做到收费公示的内容齐全、准确。今后对变更的收费项目、标准、政策依据等,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网站公布并告知各收费单位,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主动及时到价格、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收费报告,度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完成公示的变更。